张家港洁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回收利用蚀刻液4万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
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“建设项目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,编制验收报告;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,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”。张家港洁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回收利用蚀刻液4万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通过验收组自主验收,并取得验收组验收合格的意见,现将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进行公示,具体情况如下:
公示日期:自公示发布日起,20个工作日止。
建设单位:张家港洁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
联系人:王总 0512-58306999
公示时间:2024.9.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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验收意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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